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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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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

各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局,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,各相关 单位: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“放管服"改革有关 要求,规范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(以下简称“特种作业人员今 培训、考核、发证、上岗等工作,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,根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、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规定》(建质(2008) 75号)、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建办质[2008]41号)、《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 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》(建办质(2013) 13号)等规定,现就 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加强信息化监管

(一)各市(州)、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我省 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,充分利用自建平台或现有系 统,进一步做好对企业和人员的服务工作,不断优化提升当地特

种作业人员报名、考核、发证各环节的工作流程,减轻企业人员 负担。

二)各市(州)、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考核 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通过省级平台或各地自建系统报名、考核等 环节自动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生成数据,不再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入库。具体入库方式、流程由各地根 据实际与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制定。各市(州)、贵安新区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我厅建筑业管理处上报加盖单 位公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情况汇总表存档备查。

三)为确保人员数据真实有效,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 版务平台不再向企业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直接补录服务。巳由 企业自行录入的人员信息由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 无误后方可入库并视为有效证件。对特殊情形未入库需补录的旧 证,由市(州)主管部门整理汇总提出申请经我厅同意后单独实施。

二、严格考核点认定及动态管理

(一)进一步严格特种作业考核点认证工作初审•各市(州)、 贵安新区住房城乡遂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点 认定有关工作要求,对照《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点认证工作的通知》(黔建建通[2013]295号),组织不少于3 名工作人员及专家对申报考核点进行初步核查,对符合要求的考 核点方可向我厅提交书面推荐意见或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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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各市(州)、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考核点 实地核查工作中,应重点对考核点管理人员和考评师资配备情况 进行核实,对“空壳”、“皮包”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推荐意见。

(三)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,将随机对各地 考核点教学培训质量、师资配备、场地设备条件等进行抽查,对 降低办学条件不符合考核点认定标准的,一律发文暂停或撤销其 考核点认证。

三、严格持证上岗制度

一)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 人员,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演发的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》,方可上岗作 业。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,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 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,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。

二)各用人单位须加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,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进行作 业,正确侃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,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 进行维护保养。

三)监理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 作,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,对无证和违章作业者 应立即制止,并按职责要求履行报告制度。

四)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用

人单位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 资格证书的,一律视为无证上岗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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