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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  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  开(复)工有关事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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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

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

开(复)工有关事宜的通知

各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局,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,各有关

单位:
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

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全面贯彻国家、省关于疫情防控

系列工作部署,坚决落实“外防输入、内防扩散”各项措施,为

全省集中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,现将新

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

目开(复)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落实开(复)工条件

我省行政区域内在疫情防控期间(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

件一级响应直至解除)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,应具

备以下条件:

(一)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。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

有关工作要求。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,对进入工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测。根据实际配备防护、消毒等防疫物资;现场人员

统一发放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。

(二)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

任人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。制定项目部疫情防控措

施以及施工现场疫情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方案。

(三)施工项目食堂、宿舍、办公场所做到每日消毒,保持

清洁卫生;完善垃圾储运、污水处理措施。

(四)对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,特别是新进场

工人和转岗人员,认真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安全生产为重点

的教育培训。

(五)施工、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。现场安全管

理人员配置到位,相关人员持证上岗。

(六)施工现场各类设施设备、安全防护设施和临时用房、

围墙围挡等安全、完好;建筑起重机械、深基坑、脚手架及模板

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已排除,并落实

专人管控。

(七)施工区、办公区、生活区消防通道畅通,消防器材和

设施齐全、有效,应急措施落实到位。

(八)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设施齐备、完好。

具体内容参照《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

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(复)工指导手册》执行。

二、严格规范开(复)工流程

(一)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、特区)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

- 2 -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,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

开(复)工管理。需办理节后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,

应在具备相应复工条件后,由项目经理、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

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复工意见,并向该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(住

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)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方可复工。

(二)各地新开工项目必须参照复工条件要求,对项目人员

进行全面排查,建立完善各项疫情防控制度措施并报项目施工许

可证颁发机关(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)备案,方可进入实体施

工。

三、严格落实工作措施

(一)强化组织领导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,各施工、

监理企业、在建工程项目部,要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

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责任心、使命感做好复工有关工作,做到制

度健全到位,防控不留死角、整改不留隐患,工作不走过场。各

在建工程项目部要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,成员单位包括工程项

目建设单位、施工总承包单位、监理单位、专业分包单位、专业

承包单位、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,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

为具体责任人,对疫情防控、生活保障、治安保卫、对外联系等

实施具体管理。

(二)强化责任落实。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疫情防

控工作负总责,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支持,

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

作。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报相关部门的,由施

- 3 -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。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配备足够的专

职卫生员。专职卫生员负责监测体温、通风消毒、发放并监督使

用个人防护用品、宣传教育等。

(三)加强督促指导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

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开(复)工申报情况,结合安全隐患集

中整治等工作对项目开(复)工条件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

查(县级全覆盖,市州抽查不低于 10%,省级暗查暗访),确保复

工安全、平稳、有序。

(四)强化信息上报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

做好复工情况和疫情信息报送工作,要建立辖区项目节开(复)

工及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,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。各市(州)

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,向我厅建筑业管

理处每日报送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(复)工情况统

计表(附件)和当日疫情防控情况。

(五)强化应急处置。各工程项目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

染肺炎的疑似病人、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,工程项目疫情防控

组织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,配合卫生健康部门、疾病预防控制

机构、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、隔离治疗和居家观察等工作,提

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等,并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和机构指

导,配合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。

(六)严格责任追究。工程项目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复工条

件或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,一律不得复工。疫

情防控期间,我厅将组成检查组采取暗访暗查的方式对各地在建

- 4 -项目复工情况进行抽查,对检查中发现履职不到位、复工条件达

不到要求,造成疫情蔓延扩散的,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、人员的

责任。

(联系人:袁升礼;联系电话:0851—85360371;传真:0851

—85360058)

附件: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(复)工情况统计

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0 年 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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